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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5-11阅读量:(3054)
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在合肥市经营被单厂,给各大专院校学生生产被套毛巾等,由其大女婿经营,另虚构二女婿有挖掘机在外做工程等谎言,以被单厂收购棉花、发工人工资、买挖掘机资金紧张等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张、王、孙、赵等人共计156.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属正常的借贷。被告辩护人意见: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定罪。
民间对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其他相关罪名或概念容易混淆。理清罪与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助于民商事活动参与主体合理分析民商行为的风险,保障商业秩序安定。
一、诈骗罪评析
(一)概念
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学理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只有符合上述一系列的情形,才可以构成该罪。
(二)本案的评析
本案中,王某的公司和商业行为都是虚构的,说明其借款与生产的联系没有实际形成。王某只是以生产投资的借口欺骗出借人,以非法占有所骗得的“借款”。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王某没有生产的计划,纯粹为了占有借款额。即使支付利息也只是为了不被发现骗局,属于主观占有故意的一部分。
其二,王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根据上述思路,王某确实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使受害人陷入误解,受害人因为误解而进行“投资”,行为人利用误解获得钱财并占为己有。
二、诈骗罪与其他概念之区别
(一)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借贷形式的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的判断很困难。理论上主要的区别如下: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始便没有归还“借款”的打算。后者一开始就有正当的用钱目的,并没有借钱是为了骗钱而自我享用的心理。借贷形式的诈骗与借钱之后不还的“老赖”还不是同一种性质。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后者没有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的“骗术”支持行为人最终的占有钱财。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对骗得的财物一般是挥霍无度,而后者本身对借款进行了相关安排,一般具有预期还款能力,即使日后因为投资或者其他安排而无能力还款,也不适宜被认定为诈骗。
区分行为人“借钱不还”的性质,从以下行为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此区别罪与非罪。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正常的借款一般具有正当的用途,诈骗行为人的借钱用途是虚构的,并且为了吸引他人向自己“投资”,会推出高回报低风险的项目,让人容易“心动上钩”。
2、存在虚构隐瞒事实故意。该种故意即使一种欺诈的手段,有虚构的事实或者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都是欺诈。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行为人借钱之后,如果采取一系列的手段,或者使自己“失踪”:变更住所,掩饰身份等;或者使钱“失踪”:转移财产、挥霍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反映出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意图,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法律只批准相关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都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的危害在于其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无相关存款资质;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根据法条,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侵害的对象不同。后者侵害的对象一方面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前者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可以是资金以外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2.诈骗的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只能是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
3.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不同。一般而言,前者的数额标准比后者低,也意味着法律认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比较高。
4.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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