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持刀追砍”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发表于:2015-05-08阅读量:(13213)
王某(28岁)来到南丰县某楼盘售楼部,看见刘某(女)坐在里面,就冲着她说“你去年跟我有过节,我要杀了你”,说完就把尖刀插在售楼部的桌子上,然后拽刘某的头发,扇了刘某几个耳光,又将其摁倒在地用脚踢其腰部数下,后被刘某的丈夫拉开,王某又持刀追赶刘某的丈夫。在刘某报警后,王某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受伤程度应认定为轻伤。
我们知道,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但是,王某又存在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似乎又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针对这两种似是而非的行为,又该如何判定罪名呢?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一)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方面的差异
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有如下区别:
(一)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二)客观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岽臃敢獠椒缸镌け福俚绞敌薪锥蔚囊桓鐾暾?。反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因其殴打行为往往是一时兴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预谋或预谋的过程很短。最后,从加害手段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其准备的工具往往危险性很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也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
(三)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共同秩序。
(四)既遂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以上,如果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既遂标准没有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
三、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在刑法实务中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即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本案中的情形明显不属于第二种小题大做型,而王某在打刘某之前说“你去年跟我有过节,我要杀了你”,其行为也不属于第一种无端滋事型。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在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结果的情况下,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该行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为指向比较“随意”,不以伤害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为目的,而是吓吓人就可以,捣了乱就开心,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是寻衅滋事。而如果行为指向比较特定,尽管其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雷同,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也要定故意伤害罪。
(三)王某因其与刘某曾经有过节,在售楼部看见刘某时,先是插刀子恐吓,然后是拽其头发,扇其耳光,尤其是“将其摁倒在地用脚踢其腰部数下”,这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刘某轻伤,这种后果也是行为人王某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本案在主客观要件方面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要求,故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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