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立案登记制,我们要的不只是一个概念
发表于:2015-04-29阅读量:(2758)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即将付之施行之际,我们更需要揭开所谓的“立案登记制”的庐山真面目。
一、立案改革新政分析
(一)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
该意见明确了可以进行立案登记的案件范围,基本涵盖了日常立案的案件范围,使得我国的司法立案制度从审查制向登记制转变。此一司法变革意味着,公民诉权得到了进一步保护,“打官司”将变得更为便利。法院不能随意立案就立案,不想立案就提出无理要求或者无故拖延。此意见的初衷就是治理司法实务中立案难、立案慢、选择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现象,还百姓“民法院”,而不使法院被长期冠名为“官政府”。促进公平正义,践行法治中国。
(二)减少“民告官”的“滚钉板”
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也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法院受到地方力量的施压,也不得不情势处理。因此也提高了上访压力, “进京”人员声势浩大,地方“办事处”战战兢兢,也滋生不少群众事件。从社会治理经济学上分析,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发展效率,更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谐。登记制的诞生,让当事人立案不再无奈叹息,让法院立案不必“看别人脸色”,对行政诉讼的程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提出相应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案构思
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将法律问题集中在法院处理,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提高社会各机制联动处理纠纷的作用。
2、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将案件审理效率整体提高上去。
3、强化立案服务措施。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采用新型立案模式,适应社会发展的救济需求,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四)加强立案监督、制裁违法滥诉
该方面的改革,是立足于平衡司法部门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意见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出发,对无故立案的行为坚决严厉追责,确保司法公正,杜绝非法律因素的司法障碍成为公民权益的“拦路虎”。
另外,为防止当事人“嘲弄”司法、滥诉乱诉,对于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扰乱立案工作秩序的行为,也进行相应的规制。
二、制度再分析
(一)增加法院工作人员工作量
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员已经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法官离职潮暗暗涌动。法官立案时除了会因为其他压力不予立案外,很多时候是因为“档期排满”无暇顾及新案。我们常常惊讶于西方的法官总能写出鸿篇巨制般的判决书,然而将他们一年的受案量和中国的基层法官相比,也许就不会奇怪了。
“立案登记制”固然好,我们在欢呼中国法治终于可以经常关注当事人的利益,终于可以变法官为法律工作者而不是政府人员时,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却有一百个不乐意。对于法治进步,我们不能只单方面考虑问题,否则这艘法治大船要么漏水,要么走得慢。维护当事人的诉权,让这艘船走在了正确的航向上,但忽略司法人员的承受能力,就好比折断一些船桨折断,轻者行船不快,重者失去平衡,原地打转或者不幸侧翻。如果不关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利益,合理安排人均受案办案量,在案件指标要求下,我们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反而诱发冤案假案的发生几率,继而又危及到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形象,得不偿失。
(二)人员编制等制度配置难
意见布置了立案的改革,也配置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提高效率。意见中未提到的最基本的应对方案就是:壮大法官队伍。然而,为了快速提高案件处理能力而大量招募司法工作者,未必会完美的处理好这个问题,正如为了解决交通问题而道路桥梁面积和数量一样。合理安排人均案件量,涉及司法科学的经济学,审判人员过多,造成冗员,可能司法效率不升反降,也无法保证个人的办案的质量。如何协调好立案制度和其他诉讼司法制度的关系,也是改革过程中的“难啃的骨头”,而改革者要做的是,不但要将这个骨头吃下去,还要好好消化掉,并转化成营养和能量,强壮法治的躯体。毕竟我们不是单单要创造一个华丽的概念来自我欣赏和安慰而已。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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