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女子与婆婆起冲突投毒杀害未果,是否算故意杀人?
发表于:2015-04-24阅读量:(2459)
近日,一女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矛盾,为泄私愤竟给自家水井投毒欲毒害婆婆,家人发现井水有农药味后报警。据了解,案件当事人刘某和其丈夫在外经营饭馆,很少在家。今年春节前,刘某回到家中以供孩子上学为由向公婆要钱,最终遭到拒绝,并因此发生了争吵。4月9日,刘某回到家中,只有婆婆赵某在家,再次向其要钱仍未果。后其婆婆离家外出,刘某气愤之下临时起意,从家中找到一瓶农药,倒进自家后院的水井,欲对婆婆进行毒害。刘某在作案后,用瓦片盖住井口,将农药瓶藏在排水管后离开家里。后其家人在取水时发现井水有农药味便报了警。刘某虽然想杀人,但并没有杀死婆婆,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故意杀人呢?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二、刘某的行为是否算故意杀人
本案中,刘某因为要不到钱,对婆婆心怀怨愤,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且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准备行为,虽然最终因为家人发现异常而导致犯罪中止,但是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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