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知识产权 - 从朋友圈销售乱象,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表于:2015-04-24阅读量:(3889)
现今,各种代购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涉及范围之广,种类之多,也着实让人诧异。其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在高位运行,被仿冒产品几乎涉及各个类别,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下面就通过一个小案例,带大家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
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的品牌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一、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三)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戚某和钱某符合犯罪的主体资格,且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高达8万元,严重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只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确相对隐蔽,但该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公开,哪怕是通过更隐蔽的方式进行销售或是只销售给了一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亦构成该罪。
四、量刑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38 条 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3、《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司法解释(2004年)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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