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遗弃事件频发,如何让社会重拾亲情?
发表于:2015-04-22阅读量:(2686)
台湾高雄市81岁药商王顺福不堪大房、三房妻子及自己接连生重病,无法负担庞大医疗费,18日竟让儿子王圣明将李秀蕙拔管,送至殡仪馆等死。王圣明称,“父命难违“,自己在塑料加工业打零工,月入万元(台币),无力支付看护费,或许爸爸将妈送到殡仪馆“也是一种解脱”。
忍心将结发妻子抛弃不顾,亲情冷漠,令人唏嘘,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值得探讨。本文将从中国大陆的现行法律制度出发,进行相关的讨论。
一、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是义务人,客观方面上是实施遗弃行为,主观目的是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转嫁扶养义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客观要件不同:前者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可以获得救助的场所,若是将无能自理的婴儿和老人遗弃于深山老林,造成其死亡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逃避法定义务,后者主观上是故意侵害他人生命。上文提到的将无能自理的婴儿和老人遗弃于深山老林,之所以构成故意杀人,一方面原因是其主观状态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分析本案,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遗弃被扶养人,将其放置于殡仪馆,原则上,被遗弃人是可以得到帮助的。但很明显,殡仪馆人员与行为人达成相应默契,被遗弃人并未得到救助。并且,王顺福及其子拔掉了被遗弃人身上所有的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辅助设备,实际上将被遗弃人置于与深山老林无异的境地。主观上是间接放任其死亡。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幸运的是李秀蕙被发现,送回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王顺福及其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若是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明知李秀蕙被遗弃且还存活,并且只有殡仪馆内部人员可以进行救助的前提下,仍不予救助,可以认定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帮助犯。
二、如何保护弱势家庭成员?
除了刑法规定的遗弃罪等保护被遗弃人之外,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扶养义务和相关责任。但是遗弃等损害家庭弱势群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目前演化成高级形式的遗弃,即家庭虐待和冷暴力,反而更加具有破坏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该条第一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关于遗弃带来的权利的限制,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的,法院通常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如果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对继承权限制,可以实现间接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作用,减少遗弃的发生。
笔者认为,解决孤寡老人、患重大疾病家属、缺陷儿童的遗弃问题,应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基层自治组织现在不但管理和处置日常的小事琐事,它的作用不断的强化和细化,是文化传播的主力、社区矫正的帮手、也是关怀弱势群体的先锋。基层的工作人员能够近距离接触特殊需求的家庭,可以深入了解弱势群体的需要,第一时间缓和家庭矛盾,避免形势恶化,造成遗弃等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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