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出轨惩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2015-04-14阅读量:(4186)
沈阳一对小夫妻婚内达成协议:“如双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则房产归无过错方。”事后男方真的出轨了,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协议让男方“净身出户”。
现今,类似沈阳小夫妻的这种“出轨惩罚”协议不在少数,就是我们常所说的“夫妻忠诚协议”。那么,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有无相关规定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且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源起于此。目前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仅基于“夫妻忠诚协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该如何索赔?
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在离婚时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原因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在双方没有离婚的意思的情况下提出的基于这些原因的损害赔偿请求决定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请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态度是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但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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