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鱼头汤加罂粟壳,老板员工均获刑
发表于:2015-04-13阅读量:(2797)
为吸引顾客,江苏省无锡市一酒店竟然在菜品中添加罂粟壳。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酒店处以20万元罚金,并对老板、厨师长、仓库保管员三人判处刑罚。那么,这三位究竟犯了什么罪?咱们往下看。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那么下面小编带您深入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具备哪些条件?
其一、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以及破坏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其二、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其三、行为人表现为故意的,而且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其四、该行为人是指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综上所述,厨师长冯某使用罂粟壳,并将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对外进行销售。老板张某对冯某的做法予以默认。冯某将罂粟壳交由仓库保管员杨某保管,杨某明知此物是罂粟壳后仍然进行保管,并提供给冯某使用,三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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