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南京虐童事件中,收养关系会被解除吗?
发表于:2015-04-10阅读量:(2492)
近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那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当事人的收养关系还会维持吗?
一、收养的法定条件
收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行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南京虐童案,涉嫌虐待男童的养母已不适合再收养,如果送养人要求解除送养关系,那么收养关系解除,男童就将回到原来的家庭。
虐待孩子的行为不仅仅给孩子身体上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孩子的心灵上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同样是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心理伤害的损害后果予以鉴定的规定目前《刑法》规定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儿童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受到直接监护人或较为亲密的人虐待常常不容易被发觉,儿童也往往不敢告诉他人。建议,将家庭成员之外的虐待儿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并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公诉案件,由公安介入调查,检察院进行公诉,更好地打击虐待儿童,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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