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案件救助途径
发表于:2015-04-03阅读量:(2501)
家庭暴力案件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还可同时要求法院判令施暴者承担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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