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31阅读量:(3481)
《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离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院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一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并且不愿意调解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男女双方因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配偶为损害赔偿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应当在离婚诉讼过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此时无过错方不提出,则不得在离婚后再单独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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