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山东章丘爆炸事故,企业负责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表于:2015-03-26阅读量:(2532)
2013年5月20日,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00余万元。
经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怀禄于2011年4月至案发期间,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冯怀禄在明知公司生产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震源药柱在废药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险感度;太安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撞击,瞬间发生爆炸,引爆了4号装药机内乳化炸药,从而殉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那么,何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综上,冯怀禄在担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因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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