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债权债务 - 子债父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发表于:2015-03-24阅读量:(9111)
杜长胜是徐州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人,从事面粉行业几十年。2010年,大儿子杜存平和儿媳妇朱燕丽先后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刚建好的厂房欠下了330万元债务。“只要我还有一口气,这些债不会烂。”杜长胜告诉债主们,他会一力承担。随后,他变卖了厂房、房产,再加上自己的积蓄,替儿子还债。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子债父偿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做些分析。
一、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杜长胜是否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的继承权作了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杜长胜系杜存平的父亲,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杜存平的遗产。
律师意见:儿子死亡后,其父母是法定遗产继承人,如果需要偿还债务的话,需要先剥离一部分老人的赡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剩余财产用来偿还债务。死亡人的父母没有义务,使用遗产以外的财产还债。
综上,对杜长胜来说,他儿子夫妻俩留下的厂房、住房、流动资金,都是遗产,在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后,应该用来还债,其个人积蓄不在还债范围内。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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