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女子因怀疑丈夫外遇将他杀害,浅谈外遇的法律证据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477)
女子孙某发现丈夫王某有外遇后,花1.2万元雇4人持械殴打丈夫。打手离开后,她持刀将丈夫杀死。记者昨天获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死缓并限制减刑。受雇的4名男子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4个月。看完这样的新闻,小编不禁唏嘘。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应该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被愤怒左右。那么,什么样的东西能证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呢?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取得了显著成果,电话及短信作为社会的一种信息交流方式,已变得不可或缺,手机录音录像功能的完备更是为当时人收集证据提供了很大方便。手机短信、通讯记录及电话录音是否能证明存在外遇行为。我们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一、我国法律认可哪些证据?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电话录音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因而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二、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外遇一方对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就会确认其证明力;关于电话录音,只要该录音没有侵犯对方重大隐私,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但需注意录音必须完整,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剪辑。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手机短信内容、通话记录和电话录音,如果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小,但从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有外遇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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