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外来媳妇”犯罪出逃,跨境婚姻诈骗危害究竟多大?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493)
近日,广东潮州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越南新娘掐死婆婆和丈夫,只为卖掉自己3个月大的双胞胎儿子。越南新娘掐死婆婆和丈夫,凸显出跨境婚姻问题。火了多时的越南新娘曾是不少单身中国男人最现实的归宿,但是如何同越南新娘处好却是难题。我国男多女少的社会现状,促使更多跨国婚姻的形成,尤其是在偏远的山村,“买卖”新娘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跨境新娘大都会找机会出逃,然后再把自己“卖掉”,这种婚姻诈骗行为对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那么,跨境婚姻诈骗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呢?
一、婚姻诈骗的构成要件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跨境婚姻诈骗的危害
婚姻诈骗案件的当事人,最后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婚姻法》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这样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跨境新娘如果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法律适用很难认定,受害人很难维权。
跨境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不要轻信他人。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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