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3003)
前几天,上海市民周先生计划在某酒店筹办宴会,负责接待他的冯经理承诺,包房不设最低消费,可自带酒水。双方还谈妥了菜品,一桌菜差不多3000元。
次日晚上,一家亲朋10余人赴宴。冷菜上完,周先生招呼服务员,想把账提前结了。此时,值班经理提醒周先生,这桌菜“不够包房标准”,须加菜。碍于面子,周先生只得加了几个菜。此时,一桌菜价格已逾5000元。没想到,经理再次提醒:“仍不够包房标准。”当晚,一桌菜最终买单6636元。事后,周先生质问冯经理,对方辩解,当晚的经理只是提醒他菜可能不够吃,没表达清楚,令人误解了,这是“服务不周”。相信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法律到底是怎么看待最低消费的?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周先生完全有理由拒绝所谓的包房标准,其碍于面子,自愿“挨打”是不可取的。
二、消费者权益?;しǖ南喙毓娑?/strong>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しā返诰盘豕娑ǎ?ldquo;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しǖ墓娑?,周先生可在自己的意愿范围能选择是否继续点菜,饭店无权以“包间最低消费标准”强制顾客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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