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轻生男子怕一个人死太孤单拉散步母子垫背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1888)
近日,新闻爆料:南京一男子王某,因遭遇经济困难,来到长江边,想跳江轻生。可他觉得一个人死太孤单,就趁人不备,将在江边散步的刘女士和她的儿子推入长江,并试图把他们按在水中淹死。附近市民发现后,将3人救上岸。不久前,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了6年刑。小编在想,世间真是无奇不有!那么,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是否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
1、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大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2、那么对王某的行为是否能进行正当防卫,谁又可以进行防卫?
王某对刘女士和她女儿进行不法侵害(侵害了它们的身体健康权),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为了使刘女士和她的女儿免受伤害,刘女士和她的女儿以及任何路人都可以对王某进行正当防卫。
3、对王某进行防卫的限度如何把握?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对于王某这种的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刘女士和她的女儿以及任何路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且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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