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4名男子私设电网意外电死村民,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842)
得知华县瓜坡镇一村子常有野猪出现,4人深夜私设电网想电野猪,熟料却电死了一名抓蝎子的村民。日前,华县法院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吞逡笄址傅目吞迨巧缁岬墓舶踩床惶囟ǖ亩嗳说纳?、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凸垡矫姹硐治形艘晕O辗椒ㄊ凳┝俗阋晕<安惶囟ǘ嗳说纳?、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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