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发表于:2015-03-04阅读量:(6268)
公检法司4部门3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提出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项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 要求办案机关从根本上改变“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秉持积极干预立场,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2、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 首要考虑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被害人隐私,除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外应当保密。
3、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 要考虑被害人和施暴人之间具有血缘、婚姻、情感等方面的特殊关系,在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时,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被害人希望调解、同意谅解的,只要基于真实意愿,可以依法进行。
4、特殊保护原则。 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与其他家庭成员相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对这些被害人有必要通过代为告诉、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关于受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规定
首先,积极拓宽犯罪事实发现渠道。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反家暴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其次,要求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再次,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要求一是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是对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及相关未成年人,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三是加大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对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
最后,《意见》对强化证据收集与强制措施提出要求,其中就提到,一旦发现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责令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部分是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
《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家暴“正当防卫”将有准确认定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 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4、“遗弃”也是故意杀人
对于希望或者是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缺乏照料而死,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人极罕见场所遗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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