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表于:2014-10-15阅读量:(2739)
承运人在哪些情形下不需要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解读这三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自然挥发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
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无从发现的货物包装的缺陷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由于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从而导致货物损失的,由押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由收货人负责卸货,在卸货时造成的损失,由收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托运人没有如实申报可能会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从而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如遇上述情形,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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