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倒卖车票是否构成犯罪?
发表于:2014-06-03阅读量:(3532)
也许大家会经常在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些票贩子询问你是否需要买票,这些人从事的这个工作是否合法呢?前段时间,罗某因为运用电脑从网站上大量订购火车票再加价倒卖,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看到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所有倒卖车票的人都构成犯罪?还是说要构成倒卖车票罪要满足一些要求呢?
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构成倒卖车票罪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倒卖车票的人要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倒卖车票的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有可能会构成此罪。
另外,单位也会成为倒卖车票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犯此罪的话,法律对单位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倒卖车票的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要求倒卖车票的人明知道自己倒卖车票是违法的行为,过失不会构成此罪。在一般的情形下,也会要求倒卖车票的人要有营利的目的。上述案件中,罗某就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来倒卖车票的,因而触犯了倒卖车票罪。
3、倒卖车票罪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
倒卖车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如果情节不够严重的话,即使有倒卖车票的行为,也不能以倒卖车票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车票数额较大;倒卖次数多;倒卖手段恶劣;结伙倒卖车票;内外勾结倒卖车票;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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