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不动产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3461)
李某和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05年3月,李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两套住房赠与李某某,待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另约定,双方各享有一套住房的居住权,无转让出售权;如有一方重新组织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并搬出所居住的房屋。2008年9月,李某在原住房中重新组织家庭。同年10月,杨某以李某违反离婚协议为由,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从现住房中立即搬出。被告李某答辩称,赠与合同并未生效,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分析此案,笔者认为:
一、李某、杨某与李某某之间赠与合同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即视为合同成立有效。李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归儿子李某某所有,且在重新组织家庭后,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虽李某某当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父母系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在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即为有效,所以赠与合同成立。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本案李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待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应视为约定赠与合同的生效期限,所以赠与合同未生效。
三、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逗贤ā返谝话侔耸豕娑ǎ肴嗽谠氩撇娜ɡ浦翱梢猿废?。虽然李某与杨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归儿子李某某所有,但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应视为权利未转移。本案中,李某作为赠与人之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明确表示撤销其享有份额部分房产的赠与,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杨某与李某某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因涉及不动产,应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李某的撤销请求应当准许,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难免面临各种法律文书撰写问题。如果您碰到了文书纠纷难题或法律文书类的写作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易法通,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代写合同服务,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转载自: http://law.eastday.com/dongfangfz/node15/node21/u1a22380.html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