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3-05-10阅读量:(2243)
上海某银行为结算票据,将面值1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给外地银行,但挂号信由外地银行所在商务楼的物业公司签收后神秘“消失”。此后,上海某银行将邮局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万余元费用及延时获得票款的利息30余万元。日前,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实际损失21371元。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1日,银行派员至虹口邮政局,投递1份寄往南京的挂号信。邮局接受信件后以普通挂号信标准收取4.2元邮资。6月3日,南京邮政局将信投递到收件人所在地,大厦物业公司员工朱某签收了包括涉案信件在内的9封信件。但此后,这封挂号信神秘“消失”。
6月17日,上海某银行因未能获得兑付票据款,与外地银行联系,得知该银行未收到过挂号信。上海某银行便向南京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9月,法院判决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当日这家银行至外地银行兑付了票据款项。
银行认为,邮政局未按规定将挂号信妥善投给收件人,物业公司将挂号信遗失,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它们予以赔偿。而邮局则认为,邮局将挂号信交给物业公司并由物业公司签收,邮局已完成投递义务。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合同中没有代收邮件的约定,代收挂号信属无因管理行为,物业公司对信件遗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信件遗失后银行调查情况、申请挂失及公示催告等实际损失2万余元,而30余万元利息不属于物业公司所能预见范围,故不应赔偿。
【以案说法】
问:在这起纠纷中,邮局是否要担责?
答:依照《邮政法》,挂号信可采用按地址投递的方法,即向寄件人指定地址的物业管理部门接收邮件场所投递。物业管理部门签收信件符合业务操作要求,邮局投递挂号信的行为符合规定,故不需担责。
问:物业公司丢失邮件是否要赔偿?
答:根据《邮政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通信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事项并列,均属物业管理范畴内的有关事项。物业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与银行建立起代收邮件合同关系,即负有及时、安全地将邮件交给银行的责任。物业公司未谨慎履行代收信件并妥善转交的义务,遗失挂号信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问: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哪些?
答:银行未在挂号信信封上注明内装物品,物业公司无法直接辨识出该挂号信内装有面值1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故其对挂号信的谨慎注意义务应低于收到1800万元票据本身的注意义务,赔偿范围应限于遗失信件的损害范围内。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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