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3-05-08阅读量:(2422)
地段医院网管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医药代表、药品供货单位销售员透露相关医药信息并收受16万余元好处费。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认定该网管员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元。
【案件回放】
2004年5月,卢某进入某地段医院担任网络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职务。2006年至2010年,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负责为本单位采购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和管理本单位医药信息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多家供货单位销售员及医药代表的贿赂款共计16.8万余元。
2011年5月,卢某被公安机关逮捕。2011年8月,检察院指控卢某犯受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卢某辩称,其作为单位的网管员,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其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条件,不应当构成受贿罪,而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又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卢某家属又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答: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认定国家作人员的身份也应以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而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本案中,根据卢某与就职地段医院的保密规定,其工作内容包括对医生上传的业务总金额、看病人次、人均费用、药品所占业务总金额的比例等进行统计、汇总,监控医生超量或异常用药情况。该项工作是医院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活动的直接依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因此,卢某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履行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卢某利用其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单位相关人员及医药代表给予的财物,并在采购计算机及配件和提供医生药品用量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易法通,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决您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
转载自: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xxnr.jsp?pa=aaWQ9MjYyMTYxJnhoPTEPdcssz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