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专利共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发表于:2013-04-17阅读量:(6766)
案情:
甲与乙共同完成了一项专利技术开发,并且申请了专利,该专利由双方共有,但甲乙对专利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甲想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该专利许可丙使用,但甲和丙签合同时,乙不同意。请问:甲与丙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解答:
视情况而定。
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除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外,行使共有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本案中,甲乙作为专利的共有人,对于专利的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甲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丙使用该专利,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所以,甲丙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不需征得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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