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格式条款合同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发表于:2013-04-02阅读量:(2560)
案情:
王某于1995年9月在某洗染公司处干洗价值1750元的西装一套,洗后严重缩水起皱,王某要求按原价赔偿或按洗衣价的10倍赔偿(即赔偿1500元),而洗染公司拒绝赔偿。 因为该店规定:“本厂如因意外有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本店拒不赔偿”。但洗染公司事先并未告知王某该店规定。请问: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
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该店未向王某尽说明义务,且免除其责任,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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