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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蓝某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建文,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荣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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